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