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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