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