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