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