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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