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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