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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