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