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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