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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