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