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不适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二)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一)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二)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