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
(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