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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