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一)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客观上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变更,但是变更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前款第三项情形中,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一)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申请人拒绝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客观上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变更,但是变更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前款第三项情形中,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