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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