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或者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