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代理人,包括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等。
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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