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