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