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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