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