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