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