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