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