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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