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六十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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