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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