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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