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