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