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