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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