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