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