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