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