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