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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