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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