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