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