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