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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