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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