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