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