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